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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提高规避工程招标的违法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22:24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继2005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之后,北京审计局日前也公布北京市的审计结果,情况一样令人吃惊。关于工程招标一项,审计52个工程,就有32个工程未招标,其中燃气管网升压改造工程未公开投标的金额就达3.96亿余元(见7月22日《京华时报》)。

  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52个工程,32个未招标,超过60%!即使数亿元投资的工

程也一样暗箱操作。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反腐败工作,国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制度。

  此外,该法还对违法的处罚作了明文规定。该法律实施也有5年了,5年的实践、宣传,恐怕行内人没人敢说不知道《招标投标法》了吧?!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型基础设备项目规避招标现象还比比皆是,首善之都也不例外?

  规避招标的内因很简单,只有两个字:利益。只有暗箱操作,才可以浑水摸鱼、中饱私囊,这是某些人不惜以身试法,想尽千万百计规避招标的原始动力。52个工程,32个未招标,有多少公款被浪费,有多少黑钱被装入私人腰包,只有天知道。

  外因则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体制,也有法律本身的漏洞。一项成文的国法,如此大面积管涌,肯定是实施过程出现问题。数亿元的超大型基础设备工程,避开国法不公开招标就过关斩将,层层审批而上马,其中有多少行政部门在违法?又有多少监督部门形同虚设?

  检讨《招标投标法》,违法成本过低也是法律不受尊重的原因之一。按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该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处分。在这四种法律责任中,前三者惩罚对于政府投资来说,都是无关紧要的,只有第四项,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动他们的乌纱时,才有一点威慑力。

  遗憾的是,与收益相比,这点违法成本简直是微不足道的。其实,许多规避招标的背后,都涉渎职失职、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司法介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司法调查,并依法进行惩处。行政处分,罚不当罪,必不足以打击犯罪,惩诫效尤者。(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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