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收取“护送费”说明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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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0:11 红网 |
红网『字体: 大 中小』3辆从山东启程向北京运送紧急防汛物资的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天津路段时,竟被当地交警扣车5天,在向天津市交通局交了9000元的“护送费”,收到治理超载超限办公室出具的盖有“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后,由警车“强行护送”出天津。这是济南长途货运司机在运送防汛物资过程中遇到的怪事。(据新华网7月21日报道) 天津方面对“护送费”是这样解释的:根据新交通法有关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对于超宽车辆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超载超限手续也是“一省一办”,出省后并不管用。在交通局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部分车辆的超载超限问题,需要交警护送,而这项向货主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费”,不属行政收费,政府无权收取,只能交由企业运作。 显然,这样一种解释难以让人信服。运送防汛物资的车辆已经办理了三超通行证,手续齐全,如果超载手续要“一省一办”,为何不见天津方面提出补办手续的事?如果收取“护送费”是企业行为,为什么要由警车护送? 我们都知道,公安部门的支出由国家财政也就是由纳税人买单,因为他负责履行公共安全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这职能之一,正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于国平所说,“遇到紧急抢险情况,需交警护送运送防汛物资应该是无偿的。”这个“无偿”,实际上是说纳税人已经为交警护送防汛物资掏过一次钱,不应该再掏钱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再让老百姓交纳“护送费”,等于是一件东西卖两次。 谁想在自由市场上一件东西卖两次,肯定是卖不出去的,除非搞诈骗。但是,如果政府扛着企业的旗号进入市场的话,结果就不同了,天津市交通局下属的“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就是如此。运送防汛物资的车辆尽管手续齐全,车辆本身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可是只要进入了天津的地界,还是要到天津市交通局办“通行证”才能放行。而要办“通行证”,就必须缴纳“护送费”,享受该公司的“大件物资护送服务”。尽管山东的几位司机到最后也没看到什么“通行证”,但是就凭着“护送费”的发票,在警车的护送下畅通无阻地离开了天津。因此,“护送费”的实质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尽管它打着“劳务费”的旗号,实际上还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寻租行为。 我们常说政府官员是“公仆”,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可是“公仆”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话,他会把本应承担的职能变成对“主人”有偿服务,而且你不享受这种服务还不行。当警车对防汛物资也收取“护送费”的时候,公权力就发生了可怕的异化,不再以公众利益为指导,而是以部门私利为行动指南,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是非常严重的。(稿源:红网)(作者:莫林浩)(编辑:耿红仁)(2005-7-1920:11:24)(2005-7-1410:07:51)(2005-7-10 11:26:59)(2005-7-108:58:44)(2005-7-40:08:48)(2005-6-16 11:30:31)(2005-5-288:43:03)(2005-5-2216:17:16)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 调整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2005-4-68:53:14)(2005-4-1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