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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需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3:05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张金丽)昨日,思明区卫生局与辖区内6家民营医院签订了《2005—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并在48小时内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该责任书还规定,签署责任书的医院需承担以下几种责任:制定B超管理制度,并在明

显处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思明区卫生局局副长张兴指出,目前思明区社会医疗机构中具有妊娠手术资格的仅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天济医院、仁安医院、莲花医院、前埔医院、松柏社会福利医院、长青医院等6家民营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均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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