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捡到财物瞒报多久算侵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5: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座谈会征集《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召开座谈会。来自省社科院、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针对草案的具体规定,如“拾主什么行为算侵占”、“共有绿地的划分”、“什么是居住权”等提出看法和修改意见。

  专家部分观点

  拾得人侵占行为应明确界定

  草案第117条和114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有关部门”。

  川大教授李平、王建平,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等人,均表示赞成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但同时提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拾得人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占行为。是否自拾得遗失物起20日内没有通知就算侵占,应给予明确规定。

  没必要规定国家集体所有权

  川大教授李平、省社科院研究员覃天云、西南财大副教授辜明安认为:草案第二条已规定“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国家和集体均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之间是非平等主体,本身与草案第二条相冲突。因此,在物权法中就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相关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正式通过后先作试行

  省社会院研究员覃天云、西南财大副教授辜明安等认为:物权法涉及面广,关系到公民财产所有权问题。准备不是很充分。如果正式通过,建议先作试行,以方便以后修订。

  市民部分建议

  一楼花园应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将一楼花园的使用权卖给了一楼住户,同时开发商利用“霸王条款”强行要求二楼以上住户声明放弃对一楼花园使用权的要求,这是极不公平的。建议在《物权法》中规定,不能建造一楼花园并出售,而是让开发商在一楼建造属于整个小区的园林景观。

  通风采光权标准应明确

  草案第93条对相邻方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权作了规定,但没有对权利救济手段作出规定。建议在该条后加上救济手段:“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通风、采光、日照问题一直没有标准,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刘云飞实习生钟晓晴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