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还可以更严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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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7:08 成都日报 |
物权法(草案)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公共利益征地需要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就像教科书,老百姓看不懂 昨日,锦江大礼堂外宾厅内,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在这里举行。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牟绪珩主持。会上,我省法学界专家各抒己见,纷纷就草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悉,专家意见将通过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有些表述不严谨 专家认为,草案中有些表述不严谨,提法不准确,容易造成理解偏差,可能对法规的具体实施带来实际的困难。 李平(四川大学教授):比如第60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的“劳动群众”概念很模糊,可能对该法的具体实施造成麻烦。另外,第68条只提到了保护“私人的所有权”,那么“单位的所有权”就不需要保护了吗?同时,法规中几次提到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法规中也没有作相应的阐释。 周友苏(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第76条中的“市政建设”若改为“市政设施”将更为确切。而第78条第三款,在“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后加上“成员”二字,才更准确。 王建平(四川大学教授):第80条中“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要求“全体业主”同意,这种说法太绝对了,实施起来可行性不大,建议改为超过百分之几的业主同意即可,至于具体的比例需要再研究。 辜明安(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第214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这个规定限制了抵押财产的流转,不符合市场经济流通体制,是一种倒退。 郑鋐(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第67条“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这种提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家”不应该成为担保的主体,如果将“国家”改为“法律”,则表述确切。第76条,并没有说清楚哪些是共有,哪些是私有。例如我们常见的“屋顶花园”,就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而容易引起争议。 征地补偿应该细化 覃天云(省社科院研究员):为公共利益征地需要补偿,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呢?这一点界定很模糊,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因为商业用地而征地。另外,在补偿问题上,“层层扣”的现象还很严重,所以,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必须细化。 王建平:第32条到第34条,都在讲“行为”发生后即发生效力,那如果是“事件”呢?例如遭遇自然灾害怎么办?所以应该在后面单独列一款,写明因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情况怎么办。另外,征收补偿的规定应该加上一句,“在未给予合理补偿之前,不得强制征收”。 让老百姓看得懂《物权法》 覃天云:现在的《物权法》老百姓看不懂,甚至一些知识分子、官员都看不懂。我认为,可否将物权法搞成“试行”,这样可以留下一定的修改空间。另外,物权法是私法,这个性质要明确,所以要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体。 周友苏:《物权法》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草案仅有268条,是否有必要分为编、章、节的结构,这一点值得思考。 辜明安:现在的草案看上去就像教科书似的,编排很不合理,如果以后有添加往哪里放? 本报记者陈兆平摄影何海洋(来源: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