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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犯昨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0: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佛山讯(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陈笑尘)昨天上午,一宗摇头丸走私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富强、叶志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鹏飞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认定三人参与走私摇头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富强、叶志雄先后多次伙同荷兰籍华人郝白莱(另案处理),密谋在进口废钢铁的货柜中夹藏“摇头丸”走私入境,由郝白莱负责联系境外发货,赵富强、叶志雄负责在境内找人办理报关进口事宜,事成后赵、叶二人可分别获得20万元与3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

  之后被告人叶志雄找到被告人陈鹏飞让陈帮忙找人联系报关,二人商定,待两个装载废钢铁的货柜进口以后,由叶志雄等人把其中夹藏的物品先行提走,废钢铁由叶和陈处理。被告人陈鹏飞在明知货柜中夹藏有走私物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具体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被告人赵富强、叶志雄、陈鹏飞又窜到清远租借了用于卸货的场地。

  2004年9月,两个装载废钢铁的货柜由荷兰鹿特丹港起运,于10月12日抵达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同月15日,由被告人陈鹏飞找人联系报关公司向三山港口岸申报进口。2004年11月10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上述两个以废钢铁申报进口的货柜进行查验时,查获了380包用塑料袋包裹的片剂状“摇头丸”。

  判决被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富强、叶志雄、陈鹏飞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被告人赵富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走私毒品犯罪未遂。经查,本案被告人赵富强与叶志雄向海关虚假申报,毒品进入我国的关境以后在通关检查时被发现,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赵富强只应对其中10包摇头丸负责,其余的是受郝白莱的欺骗,与赵无关。经查,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叶志雄的辩护人提出叶是本案的从犯,经查,被告人赵富强、叶志雄组织、指挥整个走私毒品犯罪且作用积极、主动,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不是从犯。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鹏飞受被告人叶志雄的纠合、指使参与作案,其因受他人蒙骗对走私的具体对象发生认识错误,且其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牟取到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志雄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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