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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西路南华商厦火灾案终审判决失火罪 两人领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0:48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2005年1月4日凌晨1时许,位于贵阳市市西商业街的南华商厦发生火灾,起火面积3000平方米,一楼受损经营户达77户,火灾造成数百间门面物资被烧毁,经过近10余个小时奋力扑救,大火才被扑灭(本报曾作报道)。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名涉案人员侯小芳和袁彪犯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年。

  经贵阳市消防支队查明,大火系南华商场一楼24号门面经营户侯小芳违章使用石英炉引

发。侯小芳于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拘,2月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失火罪将侯小芳批准逮捕;同日,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兼电工袁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经查,被告人侯小芳,女,1972年生,被捕前系南华商厦1楼24号门面经营户;被告人袁彪,男,1964年生,被捕前系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兼电工。云岩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侯小芳违反南华商场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石英炉取暖,结果造成商场内一场大火的发生。而袁彪作为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兼电工,并未在该商厦消防控制室内安排值班人员。而且在1月3日晚,袁多次接到保安关于商厦存在火灾隐患的电话,却一直未到现场处理。袁彪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故云岩区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侯小芳有期徒刑4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袁彪有期徒刑1年。

  一审判决后,侯小芳和袁彪以“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消防管理防范不是其主要职责、是保安疏忽未查明火灾隐患其无法预见”等理由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后,对一审判决中的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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