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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不除,非法矿井难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0:10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局)今天举行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7月22日《法制日报》)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记得国家有关部门曾对2005年的形势做过乐观“展望”的,

并且还信誓旦旦的说要杜绝一次死亡多少人以上的事故发生等等。可是半年过去,有关部门的豪言壮语音犹在耳,煤矿事故却已经夺走了2672个矿工的生命,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就达24起。而下半年才刚刚开始不到20天,又相继发生多起特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针对这个要命的“发展”势头,政府有关部门“急中生智”,拿出了并不新鲜的“联合执法”套路,似乎要以此作为“杀手锏”,来扭转小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屡禁不止、伤亡事故多发的现状。但究竟能有多大效果,公众还是心存疑虑的。

  人们当然希望通过“联合执法”能达到治本之目的,真正使大小煤矿由乱而治。可以说随着煤矿事故的不断发生,安全监管部门围绕“矿难”展开的检查,整顿,严管几乎从来没有停止过。事实上,在一场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几乎都是多个部门参加执法,同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直至公安部门介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每况愈下,情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好转。由此可见,煤矿问题的结症并不在具体的执法形式上。事实说明,如果仍然沿用从“问题“到“问题”的整顿查处方式,找不到“罪恶之源”,不揭开这个“黑金”行业的黑幕,那么不管采用何种执法方式都无法改变“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黑心”煤矿的现状。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目前煤矿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关键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这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根子究竟出在哪?煤矿管理混乱,非法开采,矿难频发的祸根到底在什么地方?

  新华社7月22日播发一篇小煤矿主揭露官商勾结黑幕的报道,内蒙古清水河县的一位小矿主自揭黑幕:出了事死了人的小煤窑,只要领导有利益愿意保,肯定关不了!小矿主为我们勾画出这样一条违法违规煤矿的腐败链: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因与地方领导有利益联系违规开采——矿难发生,地方领导竭力庇护——上下“买通”,瞒上欺下,应付检查——重金贿赂上级官员,保住违规煤矿……内蒙古清水河县的德胜煤矿就是全国千千万万个违规开采的小煤矿的缩影,从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无证违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以往关闭之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的真正原因是权力参与和保护下的“官商利益勾结”!这也许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政企不分往往为权力寻租提供温床。但在煤矿企业中由于以权逐利已经到了无视人权无视生命(或者是草菅人命)的地步,我们再忌讳或者绕过这个问题,就缺乏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单独监管也好,联合执法也好,都明察秋毫,紧紧抓住“官商勾结”这个结症,然后对症下药,彻底消除依附在煤矿企业机体上的“权力寄生虫”,才能能取得预期效果。

  一边是政府管理部门下决心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要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一边是小矿主言辞凿凿:只要领导有利益愿意保,形成“保护伞”,肯定关不了!究竟结果如何呢?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稿源:红网)(作者:贾如军)(编辑:耿红仁)造成83人死的新疆阜康矿难5责任人被批捕(2005-7-2311:18:29)(2005-7-23 0:09:34)(2005-7-229:29:44)(2005-7-220:20:38)(2005-7-21 21:09:15)(2005-7-2110:50:13)(2005-7-2110:49:34)(2005-7-21 8:58:29)(2005-7-217:34:54)(2005-7-2020:15:46)

  红网『字体: 大 中小』7月20日,广东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矿主邹学松被押回兴宁。矿难的善后处理工作抓紧进行,该市按照每名遇难者的家属20万元的赔偿标准,将补偿一次性存入遇难矿工直系亲属的账户中。日前,16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协议,领取了20万元的赔偿金(7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矿难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每年,甚至每个月都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大大小小、伤亡人数不等的矿难,但是,不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在其他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赔偿遇难矿工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高低不一,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死难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不成比例。

  2004年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生产事故的赔偿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在这种大背景下,2004年年底,煤炭生产大省山西省出台规定,各类煤矿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其目的在于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让煤矿死不起人”。这项政策出台之后,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随后,贵州、河北等省紧接着也出台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矿难事件,数百名矿工不幸遇难。随着这些矿难的披露,“2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渐渐为人们所熟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对矿难事故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是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比如,河北承德暖儿河矿难、新疆阜康矿难以及广东兴宁矿难等都是按照“20万/人”的标准进行赔偿。由此可见,“20万/人”成了全国“统一价”,而且还是“一口价”,容不得遇难矿工家属讨价过价。

  记得山西省开历史之先河提高赔偿金的准确表述是“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其他跟进省份也大抵相同。换句话说,20万元是赔偿的最低标准。然而事实上,20万元已经成为全国的“统一价”,不论是在河北,还是在山西,或在其他地区,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不超过20万。虽然,“20万/人”的标准是在“不低于20万元”要求范围内,但是,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实行“统一价”、“一口价”的赔偿标准又有多少合理性呢?

  虽然笔者无法获知这“20万/人”赔偿标准最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20万/人”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煤矿企业、遇难矿工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在赔偿问题上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政策,不加区分、一律20万。这种看似公平的“统一价”事实上是不公平的,它损害了矿工及其家属的权益。这是因为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而且矿工之间的家庭经济状况也存在差异,20万的赔偿金对于某些矿工家庭来说是合适的,但是,对于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缺乏经济来源、负担过重的矿工家庭来说是却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办法应该由立法机关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确定赔偿金额,而20万元只是一个“保底金额”。(稿源:红网)(作者:江厚良)(编辑:耿红仁)(2005-7-229:29:44)(2005-7-220:20:38)(2005-7-21 21:09:15)(2005-7-2110:50:13)(2005-7-2110:49:34)(2005-7-21 8:58:29)(2005-7-217:34:54)(2005-7-2020:15:46)(2005-7-20 16:02:06)(2005-7-2011: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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