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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3: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黄勇 实习记者朱文慧、于毓报道 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在全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2日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经审议并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法》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

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另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办法》还强调,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上调。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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