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 裁决前须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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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4: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成都中院确定对执行、减刑、假释等实行公开原则 本报讯(梁恩平记者宋永坤实习生董馨)过去的审判公开主要体现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在执行、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方面还不完全阳光。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日前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作出探索,确定对执行、减刑、假释、国家赔偿实行公开原则。 成都市中院要求,今年10月底前,各基层法院必须参照中院模式完成拍卖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在人大、政协、纪检部门参与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评比选择拍卖机构,公示评选结果,最后由各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围拍卖机构;二是改变以往的固定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办法,对委托拍卖的物品采取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为切实解决委托执行混乱问题,成都市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对外委托执行都必须通过中院执行局办理。完善案件管理流程,解决个别案件司法不公、利用程序问题进行利益交换等问题。将听证制引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国家赔偿确认程序中,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成都中院强调,各基层法院必须在三个方面实行公开原则。一是减刑、假释公开。即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要进行公开听证,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进行裁前公示。二是执行公开。即被提审罪犯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开;提请减刑、假释相关证明材料公开;法院作出减刑、假释相关依据的公开。在听证中全面听取执行机关、检查机关、服刑人员、知情人员意见,保证结果的公开。三是审判过程公开。积极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强化质证、认证以及说理;改革“审”与“判”的关系,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委会听审制;建议行政机关旁听本单位涉讼行政案件的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