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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不定时工作制异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8:57 东方网-劳动报

  不定时工作制被异化———没有双休天,没有加班费,昨天,某非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OldOak面对记者道出了他的困惑。

  由于高级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在现实操作中,不定时工作制却被严重异化。OldOak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从去年9月开始,其单位业务非常繁忙,为完成工作任务几乎天天加班,有时要加班到深夜,根本没有双

休天可言。他曾经几次暗示单位不想加班,以及要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但都遭拒绝。单位说适用不定时制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并称他的加班工资都包括在平时所拿工资中了。

  针对OldOak的疑惑,记者随即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

  陆敬波告诉记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工作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的,所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确不存在加班和休息时间的确定问题,因为对于他们而言,难以确定哪些是工作时间,哪些是加班时间。但是,这并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就不用安排休息。陆律师指出,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其休息,此外,对于符合带薪年假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至于加班工资问题,陆敬波认为,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法定节假日除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据了解,用人单位如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批准;如果职工所在岗位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为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就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安排休息、支付加班工资。

  资料:不定时工作制也称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特殊工时制,指劳动者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记者唐海华实习生吴婷婷(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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