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爱车小区内丢失车主不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9:26 东方早报

  田先生新买的爱车在小区内被盗。他认为自己支付了停车费,由于物业公司未妥善保管而造成车被盗。于是,田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该车款8.6万元。但近日闵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请。

  田先生在2002年3月购买了辆金杯小客车,自此,田先生将车于每天下午6点多至次日上午8点一直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而且自2003年起,田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月

80元的停车费。

  但在2004年12月28日下午,田先生的女儿将该车开进小区,停放车辆时发现原先停放的车位已停有别的车辆,于是,便把车停放在旁边的车位上。次日上午,当田先生的女儿预备取车时,突然发现车已不见,便立即报警。事后,田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田先生认为,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车辆,而使其车辆被盗。而物业公司则辩称,双方并未就停车签订书面的协议,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的只是停车费用而并非是保管费用,故不同意田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田先生虽然支付停车费,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田先生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田先生自行决定,田先生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未成立;田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签有保管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田先生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田先生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作者:通讯员 敏谂 早报记者 申思明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