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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请公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2:12 东方早报

  记者昨日了解到,《公证法(草案)》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内有望出台,并将取代已经施行了23年的《公证暂行条例》。

  据了解,在《公证法(草案)》修改稿中,已增加了有关追究虚假申请公证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而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可以拒绝公证。但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的行为,尚无处罚规定。

  去年年底,《公证法(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假冒充公证机构、公证员,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上月底,修改中的《公证法(草案)》增加了一条,“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记者同时了解到,《公证法(草案)》并未就具体追究什么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在接受采访时,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刘宪权教授认为,公证是国家证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破坏的是国家证明制度。据刘宪权透露,全国人大正酝酿在《刑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就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专门予以刑事惩罚。

  刘宪权还介绍说,目前我国《刑法》虽没有就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该行为仍适用《刑法》第280条的规定进行追究: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顾骏教授则建议,公证机关将搜集到的虚假申请“黑名单”提供给社会个人征信系统,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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