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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解除合同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4: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案情简介:于某等6人都是A厂职工,2001年都与A厂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6人都是A厂的技术骨干和销售骨干,有的还是A厂重要课题项目组的负责人。2003年,6人先后辞职,并提出辞职10日内离厂,他们带走了A厂重要的技术资料。之后一起跳槽到一个与A厂产品性质相同的B公司。A厂以于某等人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给A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于某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A 厂还把B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于某等6人共向A厂支付违约金6900元,赔偿经济损失81297.74元,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众所周知,大多数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企业一方。但目前因职工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正逐渐增加,尤其是企业中的一些技术骨干和营销人员,由于他们掌握着企业重要的技术信息和销售信息,他们的不辞而别往往令企业措手不及甚至损失惨重。

  劳动法赋予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解除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于这种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专门做了规定。

  现代的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虽然总是想留住人才,但在当今人才流动的大趋势下,这只能是一厢情愿。为了尽可能地使因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最小化,企业就要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设定违约金的标准。此外,如果职工在比较关键的技术或销售岗位上,掌握公司重要的技术机密或核心机密,公司还应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

  (点评: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 郝卫兵)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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