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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济南7月24日电 记者刘成友、苏长虹报道:一项旨在规范村委会决策程序、保障农民群众民主决策权利的《山东省村民会议议事规则》正在山东农村推行。《规则》分别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议事内容、议事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山东农村村务决策的规矩更多更严了。

  该《规则》是山东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制定的。《规则》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参会村民需过半数,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后,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承包建设、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委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资料要立卷归档。

  针对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实际状况,《规则》还规定,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村务公决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以户为单位投票决定村务大事,公开唱票计票,现场监督,公决议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20人。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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