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鳄鱼”纷争(热点扫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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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6:08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又战斗了! 2004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国鳄鱼”)侵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著作权,需赔偿1美元。 今年7月,名噪一时的“1美元鳄鱼官司”再起波澜,上海市高院以“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盲区 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显然让法国鳄鱼感到振奋。7月12日,法国鳄鱼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了“胜诉”的喜讯。媒体也纷纷做出“法国鳄鱼翻身、新加坡鳄鱼败诉”的报道。 作为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指出:二审法院是以“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的。法院审理案件总是依据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法律事实审理实体内容;二是依据程序法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不是实体上的改判,并没有在实体上说法国鳄鱼不侵犯著作权。 陶鑫良同时认为,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只解决纵向的“是否授予商标权”的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处理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侵犯著作权的横向的民事侵权问题。所以,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能通过横向的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成了“爹本不收,娘也不管”的弃儿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此形成盲区。 “蜜月”为什么不能持久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品牌纷争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而“1美元官司”只是两条“鳄鱼”近年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撕咬”。 在早期,欧洲血统的“鳄鱼”和亚洲血统的“鳄鱼”,各据一方,相安无事。但是,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两条“鳄鱼”对外扩张,特别是法国鳄鱼进军亚洲市场,它们才狭路相逢,意识到对方的存在以及对自己构成的威胁。随即,两条“鳄鱼”官司不断。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条“鳄鱼”逐渐意识到:既然双方“长相”相去甚远(各地法庭也一致认同这种区别),再斗下去只能是浪费资源、两败俱伤,何不互相承认、和平共处?1983年,两条“鳄鱼”握手言和,签署了共存协议:彼此认可商标;结束所有法律争端,并协议合力打击其他商标侵权者。该协议覆盖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5个市场。 然而,“蜜月”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两条“鳄鱼”抢滩潜力巨大的中国大陆市场,本来就心存芥蒂的双方又动起了干戈。 敌人是对方还是冒牌“鳄鱼” 法国鳄鱼创始人何内·拉科斯特的孙子菲利普·拉科斯特曾在沪向媒体透露,法国鳄鱼当年之所以用新加坡鳄鱼的图案申请化妆品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防御目的,并不准备付诸使用。 但新加坡鳄鱼董事长洪文展告诉记者,1983年,双方签署共存协议时,法国鳄鱼刻意隐瞒了1980年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事实,所以共存协议未将中国大陆市场纳入。1985年,当法国鳄鱼进入印度市场时,早在1952年就在印度注册的新加坡鳄鱼还出具“同意函”,使法国鳄鱼顺利在印度注册。过去,当法国鳄鱼进入新加坡鳄鱼的“势力范围”时,新加坡鳄鱼做出了相容共存的姿态。但是,当新加坡鳄鱼进入中国市场时,法国鳄鱼却百般干扰,其用意昭然若揭,就是想垄断中国市场,把新加坡鳄鱼排挤出去。 对法国鳄鱼的做法,洪文展表示非常不解:两条“鳄鱼”在只有500万人口的新加坡尚且能够共存,为什么在13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不能相容?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不仅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哪个品牌是最后的赢家,将由消费者来决定。 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不仅“长相有别”,而且市场定位也不同,新加坡鳄鱼以中高档的商务休闲服饰为主,而法国鳄鱼以高档的运动休闲服饰为主。如今,两条“鳄鱼”在中国都获得了商标注册,都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市场如此之大,双方都能找到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许,两条“鳄鱼”的敌人不是对方,而是眼下充斥市场的冒牌“鳄鱼”。 启示: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 两条“鳄鱼”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在谈到这起纠纷的意义时,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和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黄晖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外国驰名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出现的法律冲突,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有效的实践帮助。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许多外国企业“走进来”,也有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的纷争日益增多。中国企业要想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必须创立并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任何仿冒或“搭车”行为,也许能在眼前赚到便宜,但肯定走不远。此外,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求合作,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共同开拓市场比互相打仗更有价值。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25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