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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联瑜:跨国快递巨头无权指责中国信件专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8:28 人民网

  有人故意混淆通信与货运之间的区别,把两者笼统地纳入“快递”的模糊概念之中,并且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所谓的“快递市场”就应该全面开放,邮政特快专递(EMS)的信件专营也应该取消,这是十分错误的认识。跨国快递与邮政特快专递分属两个不同领域。

  关于邮政信件的专营问题,近年来争议不断。本来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法》中对邮政专营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偏有一些人要向国家法律挑战,给信件专营扣上一顶“垄断”的帽子,企图借反垄断把信件专营反掉。现时这一争议主要集中在快递领域,而其中喊得最凶、反得最卖力的是几家外国的快递公司,国内个别部门和组织也在一旁摇旗呐喊。

  外国快递公司到中国来究竟是干什么的?它们与我国的信件专营法律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些问题有必要深入调查分析,弄清其实质,以便采取正确的政策捍卫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利益。

  跨国快递是货运企业不是通信企业

  进入我国快递市场的跨国快递公司有“四巨头”之说,即UPS、Fedex、DHL和TNT。四家跨国公司是以什么身份进入我国快递市场的?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其实很清楚:它们都是货物运输企业。例如UPS,它的公司名称就已标明了“包裹”这一属于货物的特性;“联邦快递”也自称是货运,它在报上登广告声称“拥有超过660架专用货机”“提供更迅捷、更大货量、更有保证的包裹递送服务”云云。

  同时,这些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我国外贸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入许可的。我国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对它们进行管理。它们还都参加了一个叫做“国际货代企业协会”的行业组织。

  不论是它们自身认定的企业性质,还是我国政府对它们的管理归属,都十分明确说明它们到中国来是搞货物运输的,不是来搞通信的。因此从根本上说,我国的信件专营法律与这些国际货代企业并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影响它们在我国开展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业务,它们拼命攻击我国的信件专营是毫无道理的。

  问题在于,这些搞货物运输的外国公司,不但凭借其雄厚的货运实力,抢占了我国很大一块国际货运的市场份额,而且又想挤进我国快递信件的通信领域,谋求更多的利润。它们超越了货物代理运输的经营范围,擅自收寄和投递快递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属于非法经营。由于它们无视法律的行为,给我国的信件快递领域造成了混乱,并且出现了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对此,邮政执法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他们查处是理所当然的。

  “私人信函”之说站不住脚

  信件专营与反专营之争为何持续不断?违法经营信件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而这些外国货运企业为什么又有恃无恐一再攻击我国的专营法律?据说它们倚仗的是一个部门一项行政规章中的一条似是而非的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有国际货代企业可以代办除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的条款。这就超越了货运的范围,为这些国际货代企业非法经营“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信件业务开了绿灯。

  但是,这一“私人信函除外”的条款是违背我国法律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就是说,所有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寄递业务都由邮政专营,而所谓的“5号令”仅是政府某一部门制订的行政规章,它的规定内容不容许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违背现行邮政法的专营规定擅自经营信件寄递业务即为违法,理应受到查处。

  再者,所谓的“私人信函”概念是属于通信的范畴,不是货物运输的内容,在一个关于货物运输业务的规章中加进属于通信业务的内容,是明显的越权。即使要对邮政法的个别条款进行解释,也应该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际上对于“信函”的定义已经有了权威的解释。由国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信息的载体”。这里既没有从内容上划分什么“私人信函”还是“公家信函”,也没有从传递速度上区别是“快递信函”或是“普通信函”,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都是“信函”,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范围。这就是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信函专营的明确界定,是不容任意曲解的。

  再从“私人信函”的提法来看,也是极不科学且不具可操作性的。信函为密封寄递,“私人”与否能从外表上加以区别吗?快递收寄人员根据什么来确定一封信究竟是“私人信函”还是“非私人信函”?创造此一提法的人可能还不知道,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用“私人”或“非私人”来界定信件专营范围的,绝大多数国家是以信件重量作为专营的标准。

  EMS是邮政通信服务 应该坚持信件专营

  邮政特快专递(EMS)是万国邮政联盟统一规划由各国邮政签订双边协议开办的一项邮政通信业务。我国邮政在1980年开办了国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最近万国邮政联盟EMS合作机构公布了2004年第4季度各成员国邮政EMS质量认证结果,我国邮政EMS首次被评为银牌级。万国邮政联盟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邮政通信的国际组织,邮政特快专递业务是由它统一组织的国际邮政通信业务中的一种,有统一的EMS标识,其性质是信息传递而不是货物运输。

  固然,在EMS的业务中也有一项物品类寄递业务,是属于国际邮件的一种,必须是适合邮政寄递的物品,并且符合万国邮政联盟有关禁寄限寄的规定。实际上这是一种快速传递的邮政包裹业务,不同于货物运输。

  有人故意混淆通信与货运之间的区别,把两者笼统地纳入“快递”的模糊概念之中,并且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所谓的“快递市场”就应该全面开放,邮政特快专递(EMS)的信件专营也应该取消了,这是十分错误的认识。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是其中两个不同的服务部门。而“速递服务”则是被划在“通信服务”这一类服务部门中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开放“速递服务”是有前提的,即:“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这就是说,我国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中属于物品类的快递业务应该对外开放的(事实上已经早就开放了),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则不对外开放。

  有人指责我国邮政部门坚持快递信件专营是违背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市场的承诺,并且将引起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的不满云云,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正是严格按照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的议定书办事,世贸组织也是认可了的,有什么可指责的?这正说明了某些人是不顾事实,别有所图的。

  《邮政法》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通信权利

  那些国际货代企业虽然挖空心思企图挤进中国的快递信件业务中来,但实在找不出任何合法的理由来推倒中国的信件专营法律,只会拿起“垄断”的大帽子往邮政的头上扣,是想借“反垄断”之名反掉邮政信件专营。但是,关于邮政专营不是垄断的正确观点已在很多专家学者之间形成共识,“垄断”帽子已经没有市场了。有的专家指出:“现在市场已经很乱。快递公司,特快专递,很多企业都在经营,老百姓搞不清楚,哪家是代表邮政,哪家是私人企业?现在把信件毁掉的事件是经常发生的。”“有些媒体执意攻击邮政垄断,鼓吹上市,那是它们完全不了解邮政的性质所致。”

  那些国际货代企业也知道,邮政信件专营的根在邮政法,要反掉专营就必须攻击邮政法。它们对我国邮政法的修改妄加评论,甚至称“邮政法越改越垄断”,企图混淆视听,干扰我国修改邮政法的方向和进程。但这是徒劳的,中国的邮政法不可能去迁就外国货运企业的利润要求而损害本国的国家利益。

  邮政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的一项国家法律,其立法宗旨是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信件专营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订的法律规定。因此,信件专营不是什么经济问题,不是市场竞争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及政令畅通、涉及人民通信权利的政治问题。最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视察邮政工作时指出:“邮政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关系国家安全,关系政令畅通,关系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

  我们可以相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不但不会取消或削弱事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信件专营内容,而且将进一步明确专营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也将加强邮政的监管职能,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擅自经营信件寄递业务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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