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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伤可医 “心病”难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3 南方日报

  妻子车祸住院2个多月,李锡伟为索赔精神抚慰金,迟迟不肯办理出院——

  腿伤可医 “心病”难治?

  7月21日上午9时多,李锡伟满头大汗地推着自行车,去医院给妻子送饭。两个多月前妻子遭遇了一起车祸,把30多岁的他折磨得憔悴不堪。

  “医院让我老婆出院,”他说,“伤没有治好怎么出院?”

  医生则推测,李之所以拒绝让妻子出院,“是为了多弄到一点赔偿”。

  李锡伟不否认这种说法,他有自己的“心病”:他听说过“精神抚慰金”这个名词,也希望得到这笔钱;另外,如果就此离开医院,后续的治疗费从何而来?

  记者调查发现,像李锡伟这样,因为担心康复期医疗费没有着落而延长住院时间的车祸受伤者并不罕见,希望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对出院后治疗费来源的担心并非多余,而对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最终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几率,并不比购买彩票得中大奖的几率高。

  伤者拖延出院

  4月29日中午,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大客车,与一位骑自行车的妇女发生碰撞。大客车将妇女撞倒在地,后轮压在她小腿至脚腕部位后才停车。疼痛和惊吓,使受伤妇女颤抖不已。这个受伤的女人就是李锡伟的妻子。

  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5月26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大客车驾驶员温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全部责任,伤者不负事故责任。

  车祸导致李锡伟的妻子左外踝皮肤裂伤,左腓骨下段骨折,医生为其实施手术后留院治疗至今。医疗费用由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支付。截至7月21日,共支付了40500元,拖欠2082.82元(记者发稿时获悉,公汽公司再次交付医院3000元,补足了医疗欠费)。

  进入7月中旬,医生告诉李锡伟的妻子可以出院了。李锡伟拒绝接受医生意见。他猜测,医生催她妻子出院,是公汽公司拖欠医疗费所致。几个月来,公汽公司在交付医疗费的时候“一直不爽快”。为了钱,他费尽了口舌。

  “我老婆的腿还在痛,还在肿,怎么能出院呢?”他问道。

  医生否认了出院与医疗费之间有关系。医生说,伤者已进入康复期,无需继续住院;受伤部位的肿痛,可在出院后通过服药和门诊定期复查解决。“若各方面情况正常”,伤者“可能恢复大部分功能”,但也不排除出现瘸腿残疾的可能。

  7月21日下午,愤怒的李锡伟在病房里,与前来查看康复情况的公汽公司安全员争吵起来,随后写下了一纸要求15万元赔偿的字据。

  安全员的职责是处理本公司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及其纠纷。根据经验和有关赔偿标准,安全员肯定地说:“这个数太离谱了,根本不可能。”

  李锡伟的“心病”

  李锡伟不否认得到更多赔偿的愿望。他说,拒绝让妻子出院的原因,首先是离开医院后,与公汽公司就康复期医疗费用的交涉将更加困难。

  根据事故责任,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营运一分公司应该支付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该公司的安全员说,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在医疗费的支付方面没有含糊过,毕竟这是公司的责任。但他同时表示,分公司只有一位安全员,工作繁忙。有时候一天有三四宗事故要处理,最高一天处理了6宗事故。

  但李锡伟的感受是,要想从别人口袋里弄出钱来,即使理由充足,过程也充满艰辛。只要想想盛夏的烈日,就不难理解他这句话的意思。

  既然住院期间让公汽公司掏钱都这么困难,一旦出院,“医药费肯定要不来了”。李锡伟一位老乡的类似经历也告诉他这个道理:千万不能让妻子出院。于是他希望,医院最好能把康复期的治疗费用预先算出来,待他从公汽公司手里拿到这笔钱之后,再让他妻子出院。

  李锡伟夫妇的另一个“心病”是精神抚慰金。他说:“我们压力很大,想到这几个月受的罪,我头好痛,整夜睡不着。我们还想要精神损害赔偿。”

  李锡伟讲述了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害:妻子遭遇车祸,在病床上躺了两个多月,将来有可能成为瘸腿。一旦残疾,几乎不可能重新找到工作;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负担沉重;他们遭此横祸,有走投无路之感。他还提到,妻子被“那么大一辆车”撞倒在地,“吓坏了”。

  据了解,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叫做精神抚慰金,也就是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法学界一般把精神损害看作人身损害的一部分,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应该得到精神抚慰金的观点,早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

  精神抚慰金:可望而不可即

  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律师在听取了记者对李锡伟“心病”的转述后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李担心出院后难以拿到后续治疗费,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虽然不一定能拿到,但李锡伟夫妇对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也是天经地义的。

  他分析说,虽然现在难以计算李锡伟将来能拿到多少赔偿,但有一点是肯定的,15万元确实远高于车祸对他妻子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假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李锡伟一家将得到2万元的赔偿,既然李锡伟认为15万元合情合理,那么,“多要”的那13万元,就可以看成是这对夫妇希望得到的“精神抚慰金”。他们“赖”在医院不走,实际上是在以曲折的方式争取自己应得的精神抚慰。

  应该归应该,现实归现实。对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受损的人来说,精神抚慰金还是可望而不可即。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上经历了一个逐步肯定和不断扩大的过程。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律界认为,这条规定解决了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同一“解释”中的另外两条规定,使精神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变得相当混乱。

  一、“解释”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3种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方式的精神抚慰金。有人问道,这是否意味着,责任方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受害人致残、死亡,除了得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能否再请求精神抚慰金呢?

  二、“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换句话说,精神损害必须到了后果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那么,所谓“严重后果”,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结果,在数量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中间,最终通过法庭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人,少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公汽公司安全员对伤者一方希望多得到赔偿的愿望表示理解。虽然公司希望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通常情况下,出于人道和同情,最后给付的赔偿金略高于有关标准,公司也可以接受。这多少也证明,责任方对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也是认可的。

  李锡伟的困境

  有人告诉李锡伟,与她妻子遭遇的类似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在治疗阶段,责任方支付医疗费;出院后,评定残疾等级。在双方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事故发生后,可以不经交警调解程序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交警调解达成的赔偿费用,只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涉及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想要精神抚慰金,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

  “我们把摩托车都卖了,哪里还有钱打官司?”李锡伟说,“没办法,只好在医院住着。”

  据悉,医院已经停止给李锡伟的妻子用药。李锡伟愁眉苦脸地说:“已经没人理睬我们了。”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小飞

  图:

  李锡伟给住院的妻子送来饭菜,可妻子却为以后生活无着发愁,吃不下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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