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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年检就得先处理违章? 一市民状告车管所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谭先生在今年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却以“未处理违章”为由拒绝办理。谭先生认为,车管所的退办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9日,谭先生与车管所对簿公堂,要求车管所履行年检义务。

  今年5月31日,谭先生带着行驶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去车管所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拒绝办理,并给谭先生出具了一份退办通知书。该

通知书称,要求先处理违章,再办理年检。车管所有关负责人称,公安部第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谭先生的车有4次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据此,车管所出具了退办通知书,不予合法检验合格标志。

  据谭先生介绍,申请年检当天下午他曾去缴纳违章罚款,但有一次违章行为是一年多前他将车借给一湖南友人时发生的。谭先生无法拿到处罚单,也觉得自己没有道理替别人交罚款,遂将车管所告上法庭。

  谭先生认为,车管所的退办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谭先生说,《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是下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下位法失效。因此,车管所因其汽车有违章没有处理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赵南坚 胡楠 唐婷 庄烁 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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