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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未索收条 10年后险蒙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只因双方是“朋友”,黄某归还了向王某收取的40万元定金后,没有索回当初出具的收条。事隔10年,王某竟持该张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归还该笔定金和利息。一审、二审都根据收条判决黄某还款。后经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还款请求。昨日,终获清白的黄某领取了法院的重审判决书。

  轻信熟人埋“祸根”

  事情缘起于1992年6月,当时黄某承包一车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王某称自己接到一项工程,邀请黄的工程车队前去施工。为打消黄担心不能顺利结算工程款的顾虑,王某预先向其支付了一笔40万元的定金,黄则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交来农业银行活期存款人民币40万元正土地推土工程款定金,工程收齐款后退还”。

  后因王介绍的该项工程并未做成,于是黄将该笔定金还给了王。因双方是熟人,黄没有向王某索回收条。不料,2002年王某持该张收条向法院起诉,称黄某一直没有归还这笔款项,要求黄归还该笔定金。

  检方抗诉洗“冤债”

  由于黄难以证明其已交还40万元的事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当年一审判决黄某还款,并赔偿王某利息损失。经深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返还定金的内容,撤销赔偿利息损失的内容。

  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工程由谁发包、由谁承包、最后谁有义务负责工程结算以及谁违约等问题上存在着认定错误,建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深圳市中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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