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了,但尚未交付 房屋意外毁损谁“捡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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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0:49 贵州都市报 |
律师热线:今年6月,我将一套平房卖给张某。双方于6月20日交割了房款并一同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因我还有些物品需搬出,约定到6月28日我将房屋交付给张某。6月22日夜,因下暴雨致使该房屋被水淹,清理淤泥及翻修需13000多元,请问,这钱应由谁承担? 贵阳花溪:顾先生 律师解析:风险的承担,归根到底,与所有权相联系。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意外风险由财产的所有人承担。要判断该房屋被水淹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实际上就是要判断风险发生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风险发生时,该房产归谁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房屋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国家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以交付为依据,而以权属转移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也即属于《民法通则》第72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张某虽然尚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但该房屋所有权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已转移给张某,张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由其承担该房产被水淹造成的13000多元的风险损失。 律师:程朝华 律师助理:刘勇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