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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官司打了两年终有结论 业主被判支付物业管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1:20 大华网

  小区配套不齐全,住户拒交物管费,于是房产开发公司一纸诉状便把“赖账”住户告上了法庭;官司进行中住户们又对“债主”的物管资质表示质疑,随后还将给该物管公司发放资质证书的行政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汕头中院对这宗一波三折、案中有案、历时2年余的物管官司进行了终审判决,判令住户还钱,但住户们却仍对判决存有异议,于是又再依法申诉,请求法院撤销终审判决指令再审。住户“赖账”不还成被告

  市民林先生等人陆续于1997年底向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了位于金涛庄西区49栋商住楼的住宅。入住后,住户们均按时向该公司缴交了相关的管理费。

  但自2001年7月开始,林先生等住户便开始拖欠物管费,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03年向龙湖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林先生等住户长期拒不付还相关的物管费,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还款。

  收到法院传票后,成了被告的林先生等人立即聘请律师应诉。对于拒交物管费,林先生等人另有一番说法。据住户们称,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金涛庄西区49栋的建设单位。该楼竣工后,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完善。如住户被收取的水电扩容等配套费被挪用,至今使用的仍是基建用电,多次导致他们家中的电器被烧坏。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备、配套设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经众多住户向有关部门投诉,2000年4月25日该公司被汕头市物价局登报责令整改。由于该公司没有取得物业管理的正式资质,他们和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前期的物业管理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即该公司)承担,住户们没理由“买单”。

  龙湖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金涛庄西区49栋是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0年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取得房地产物业管理机构临时资质,并于2002年11月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对该栋楼房的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对该物业进行管理。被告林先生等人购买该房入住至今,按《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故自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遂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林先生等人应各付还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2002年10月前的卫生费、电梯年检费,还有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各户所应担负的物管费。同时,对物管公司要求住户缴纳的电梯保养费用、公共用电费、供水设备维护费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中有案引发“民告官”

  龙湖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不服判决,都在法定期限里提出了上诉,请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住户林先生等人认为,龙湖法院一审判决他们付还物管费是依据有关行政单位核发给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作出的,而实际上该行政单位的发证行政行为存在过错,此过错行为不仅引发了“东家”与“管家”的纷争,而且还直接导致了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于是,觉得委屈的“东家”又于2004年1月具状将我市某行政局告上了法庭。

  龙湖法院受理了这宗“民告官”案件后,认为林先生等住户不具备对该行政局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了林先生等住户的起诉。林先生等住户不服该裁定,又向市中院上诉。2004年7月8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认为林先生等住户有资格起诉该行政局,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于是撤销龙湖区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对此“民告官”行政官司进行审理。

  龙湖区法院受理林先生等住户状告我市某局的行政官司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2000年1月11日已获得该行政局核发的物业管理机构四级《资质证书》,实际从事林先生等住户所在住宅片区的物业管理业务,并于2002年通过了我市某局的物业管理机构资质年审,因此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已不是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该行政局却于2003年1月核发给该公司《临时资质证书》,该证书核定意见为“物业管理资质四级,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此行为违反了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住房(1999)261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法院于今年1月进行了一审判决,依法确认我市某局于2003年1月27日核发给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粤物管证字第04000113号《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违法。住户不服终审还要申诉

  据了解,在市中院受理住户林先生等人不服龙湖法院(2003)龙房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中,因林先生等人以其已向龙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市中院申请中止审理,2004年4月19日,市中院裁定中止上诉案件审理。今年5月12日,市中院根据林先生等人的申请,对上诉案件恢复审理,并于5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5月31日,市中院出具了(200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1号的民事判决书,中院认为,市某局核发给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粤物管证字第04000113号《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的行政行为虽然被龙湖法院依法确认为违法,但该局作了纠正,仍确认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一直为金涛庄西区49栋商住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林先生等住户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最终,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了解,接到终审判决书后,林先生等住户认为,他们在龙湖法院判令他们还钱后,又耗费了大量心血精力打赢了行政官司,但终审判决却仍然以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无效的粤物管证字第04000113号《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作为认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1月27日仍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根据,维持原判让他们还钱,这让他们无法理解,所以他们在接到判决书后,又依法向市中院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法院撤销(200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1号的判决,进行再审。

  这宗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案件将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林子海林鹏(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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