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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孝假"是对公权的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1:27 法制日报

  醒世篇

  李红军

  从7月1日起,每逢家中父母、岳父母生日,陕西忠县双桂镇党政干部必须休假一天,回家陪伴父母、岳父母过好生日庆祝活动。这是该镇给机关干部定下的一条铁的纪律。此外

,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该镇将干部们父母、岳父母的生日登记造册,由专门人员负责。(《齐鲁晚报》7月20日)

  对于陕西省双桂镇的这一做法,笔者实难苟同。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与其说是在传承“孝道”,倒不如说是在滥用公权更为合适。

  “敬孝假”为何不值得推崇?首先从社会层面上解读这种“敬孝假”,它有着深刻的封建情愫。泱泱华夏有着诸多的优良传统,其中的“孝”备受国人推崇,《二十四孝》里面的“王祥冰鱼”、“香九龄温席”、“郭巨埋儿”等被树为“孝”的典型,诠释了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淳朴民风。然而,有道是:自古忠孝不能两全。党员干部毕竟不同于一般群众,他们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就应该以江山社稷为重,不能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去尽什么“孝道”。

  况且,当前干部流动频繁,今年在甲地任职,明年又到乙地任职,每当父母、岳父母过生日时便“强制休假一天”,这很难实现。有些干部虽然人在乡镇,可他们很多人并不是“本地人”,有的远离父母,甚至是“异地做官”,几百里路赶回去给父母、岳父母过生日能实现吗?这种不切实际的“硬性规定”最后只能“流产”。

  而且,这样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乡镇干部多为国家公务员,他们的休假制度必须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管理的范畴,法定假日休多少天这些国家有明文规定,怎能无视国家规定另立“章程”呢?在国家正式实施公务员法之前,我们国家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里面对公务员的休假办法做了详尽的规定,作为乡镇政府,它是无权为镇上的公务员“放假”的,试想,如果每个乡镇都效仿这种做法,都自己“另立章程”,我们国家的公务员管理还有什么“统一管理”可言?再说,镇上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敬孝假”,那些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享受不享受这种待遇?难道同一镇上的公民还分三六九等吗?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陕西省忠县双桂镇设立“敬孝假”的初衷是好的,意在倡导一种传统孝道的回归,在于弘扬传承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但是,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要考虑他的法律操作意义。在依法行政成为人们共识的今天,擅自订立这样的“敬孝假”,不仅反映出当今一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理念的缺失,暴露出了一些政府官员的浅薄与无知,其本身也有悖于法制精神,是对依法行政的一种嘲讽。因此,其必须依法被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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