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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打工境外取酬要自觉交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3:4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 通讯员黄海涛) 近日,广州市某外籍个人因境外工资收入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南沙区地税局查补个人所得税83万元,滞纳金40万元。

  境内工作境外收入没交税

  据了解,该外籍人士是某外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员工,任职高层管理人员,2000年在该公司工作至2004年6月为止,个人境内收入接近260万元人民币,办事处共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多万元。

  根据税法和两国税收协定,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不但境内公司支付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公司支付给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境外公司支付给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查看劳动合同发现破绽

  稽查人员通过查看该外籍人士的劳动合同,发现从2000年起,境外公司每月均为该外籍人士到境内工作支付了工资薪金,但这些收入转为他太太在境外收取,该外籍人士并未就境外这笔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稽查人员要求该外籍人士补缴个人所得税83万元、滞纳金40万元。

  境外收入应自行申报交税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该国内办事处已在支付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境外支付部分不属于国内办事处支付,因此该外籍个人自身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该在收到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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