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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9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8:18 扬子晚报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生活一直牵挂着人们的心!由省国土厅起草并经省政府反复修订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省首次立法保障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兄弟的关爱,堪称是构建和谐江苏又一重大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今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邵伟明就《办法》重点内容作了介绍。

  分四类地区实行补偿

  《办法》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建立保障资金专户

  《办法》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按四个年龄段进行保障

  《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做合理调整。

  《办法》规定: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实习生 程萍 徐莹 本报记者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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