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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高台阶绊伤食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0:31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一消费者在一地下室饭店用餐后,在上最后一个台阶时,被加高的台阶绊倒摔伤住院,顾客认为饭店应对自己的摔伤负责,饭店却有不同意见。

  6月3日,刘先生与朋友在道里区一位于地下室的火锅店用餐。由地下室通往地面的台阶有3个,最上面的较高,刘先生被它绊倒摔伤,住院治疗20多天。刘先生摔倒时,饭店没人陪他上医院,事后也没去医院探望。刘先生认为,因没人提醒他注意高台阶,才导致摔伤,

饭店应对此负责。但饭店方认为,那个高台阶是为防雨水流入而加高的,刘先生进地下室时就该知道最上面的台阶较高,他摔伤的原因在于自己没注意,故表示只能给刘先生200元药费。

  启凡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经营设施有悖于正常施设,容易引发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时,有义务作出必要的告之或提示,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没注意到台阶被加高而导致摔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将会从审判宗旨和目的出发,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保护双方权益的判决,以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经营范围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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