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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名义褫夺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0:49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教育部最近发了个通知,对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的行为不再禁止了。这个事情被称为“朝令夕改”,赢得一片嘲笑声,因为距离去年他们颁发“禁租令”还不到一年时光;尽管这是个正确的“更正”,但还是有网友建议教育部同时颁发一个“罪已诏”,为自己的“翻手为云覆手雨”而抽自己几下漂亮的耳光。

  当时为什么颁发“禁租令”,禁止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在一切“加强”“管理”“防

止”的美好词汇下,偏偏忘记了大学生拥有自主选择自己居室的权利。有的事情很奇怪,同是教育部,一方面能够废止大学生禁止结婚的规定,好歹跟上了时代进步的节奏,交还了被禁锢多时的大学生结婚的自由与权利,一方面却去“管理”大学生住什么窝;这种法规摇摆,说明了公务机关对待公民权利上的不成熟,甚至是在出台法规时压根儿就没有那“公民权利意识”。

  与某个公权拥有者剥夺某位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情形不同,严重的问题是以法律法规的名义大面积地褫夺公民权利。有地方出台条例,试图恢复强制婚检;有法院弄出内部规章,规定对强制拆迁诉讼案不予立案;有教育局出台红头文件,确定当地最好的学校只收干部子女……很显然,这是对相关公民结婚权利、司法权利和教育权利的褫夺。最可怕的就是这种褫夺方式,而这种褫夺的始作俑者,往往还不知道自己折腾的法律法规戕害了公民权利,甚至在被揭示后还一脸委屈地说自己是“出于好意”。这不能不让人想到大哲人休谟说过的名言:政府是由有着人类一切缺点的人组成的。

  公民权利的增进,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学者雅诺斯基在《公民与文明社会》一书中,阐述了人类权利发展的形态,书中第七章的标题就是《公民权利几百年来的重大变化:在权利的发展和渐进顺序中,国家从黄蜂到火车头》(见该书第214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所谓“黄蜂”,是从前国家收取贡赋,像黄蜂那样“蜇人”,但不把人血吸干;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渐变成火车头,在老百姓支撑的轨道上奔跑。历史毕竟是进步的,世界文明,浩浩汤汤,如果哪个国家、哪个地方公民的种种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等等等,是日渐萎缩、越来越少的,那么,它肯定是在开历史倒车,总有一天要脱离公民支撑的轨道而翻车的。

  从本质来说,一切公民的权利都应该是“天赋权利”,但事实上远没有这种理想状态;公民权利的发展与增进,并不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而是一种斗争争取的结果,甚至需要浴血抗争。实际上,在我们国度还有不少陈规旧法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权利,也正是孙志刚的死,加上那时全国多少公民的呐喊,才废止了那强制的收容遣送之规,才换回公民自由流动的部分权利。无论是天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都是公民的应享权利,但总是有人虎视眈眈、跃跃欲试地要褫夺公民的各种权利。保护权利、争取权利,其实就是公民应有的义务与责任。也正如此,雅诺斯基将《公民与文明社会》一书题签为“献给为所有人争取完全的公民身份的人”。

  一个和谐社会、一个文明社会,它肯定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标志是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增进公民权利,就是增进公民福利。保障权利,也就是保障福利、保障福祉。无论在何时在何地,制订法律法规的人们,一定要想一想条规中的“禁止”、“强制”、“不得”、“必须”,究竟是增进完善了公民权利,还是褫夺削减了公民权利;一定要听一听公民的想法感受、意见建议,要知道你们“制订法律法规”的权力,是公民让渡给你的,不要以为权力也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而任何让渡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权力恣意放大,不征求公民的真实意见而出台法规用以限制公民权利,那必定是与现代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的,也注定是不会“法运长久”的。(稿源:红网)(作者:徐迅雷)(编辑:耿红仁)高校负责人称不提倡学生校外租房学生自担责任(2005-7-25 14:19:22)(2005-7-250:05:44)(2005-7-2410:59:08)(2005-7-24 0:24:45)(2005-7-240:22:06)(2005-7-240:00:42)(2005-7-23 19:30:58)(2005-7-2315:32:39)(2005-7-2310:13:23)(2005-7-23 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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