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灯晃眼引发事故判赔6.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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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2:37 东方早报 |
驾驶客车的曹某在驾驶时将大光灯不断开启,且超速行驶,而此时骑助动车的洪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洪先生认为曹先生违背机动车通行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将曹某和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3万余元。闵行法院认为不断开启的大光灯直接影响洪先生视觉,致助动车失去方向,因此判决公司一方支付洪先生6.2万余元。 2005年1月5日,曹某以20公里~30公里/小时的车速驶进居民小区后,突然看见前方骑 助动车的洪先生,避闪不及两车相撞。洪先生花费了1.7万余元医疗费。事后,经鉴定中心出具证书,证明洪先生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致洪先生人身伤害,由于曹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职务行为,故依法由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曹某驾车在居民小区道路上行驶时车速较快,看见洪先生助动车时用开大光灯方式示意洪先生注意避让,开启的大光灯直接影响洪先生视觉导致助动车失去方向,故曹先生已违反了驶入居民小区的机动车限速通行并注意避让的法律规定。因此,曹某驾车未遵守限速规定,车速较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洪先生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曹某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早报记者 申思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