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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4:59 光明网-光明日报

  记者梁捷

  本报北京7月25日电(记者梁捷)

  在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中,如果农民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但无法提供证明的,法院可予准许;申请执行的,不收取农民工一方当事人任何执行费用;拖欠

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如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先行判决;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共18条,明确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包括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

  《意见》要求北京市各级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专项督办,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诉法院立案庭应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审判庭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并在闭庭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执行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应优先予以执行;执行到位的案款,应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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