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出台措施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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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5:30 深圳特区报 |
市建设局出台措施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 未签保护协议不得开工 【本报讯】(记者郑向鹏)记者昨天获悉,为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市建设局拟将施工现场燃气管线的确认以及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 协议》纳入施工许可的条件。昨天,市建设局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协议规定,甲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丙方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必须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包括: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协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此外,协议指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重新制定保护方案。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作者:记者郑向鹏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