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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产出租问题亟待整顿(政心民意58)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主持人: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办公用房松紧不一的情况,尤为突出的是部分单位利用多余的办公用房出租,以充实单位的“小金库”。实际上,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也一直是人们多年来关注和议论的话题,这种行为既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又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削弱了党和国家的群众基础。针对这一现象,各有关部门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本期《政心民意》的嘉宾是民建江苏省委集体,他们所做的是《关于整顿公有房产出租问题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

  民建江苏省委:由于多种原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广泛存在着松紧不一的情况。紧的单位,办公条件亟待改善;松的单位,大多把多余的办公用房出租,租金费用全部或部分作为单位的“小金库”,用于改善职工福利。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包括:一、公有房产本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均无权利用国有资产谋取利益。二、某些单位把出租公有房产所得全部或部分截留,建立“小金库”,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三、一些单位的领导以低价出租公有房产,从中谋取私利。四、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在社会上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因此我们建议:一、对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情况进行清理普查,彻底摸清公有房产情况,登记造表。二、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收回一些单位多余的公有房产,根据“盘活存量、统一安排”的原则进行再分配和再利用。三、制定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有房产使用的监管。四、对在普查中查出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公布于众,以赢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并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基本标准。

  互动

  南京市房产处租赁科丁助理:就我们所管辖的业务范围而言,将公有房产出租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将公有房产出租出去是可以的,这也不仅在南京适用,在江苏适用,在全国也都是适用的。

  爱涛物业孙小姐:这种现象现在好像是很普遍的,甚至可以说是猖獗的,我个人是对这种行为很反感的。这种行为是对百姓的极度不负责,也辜负了百姓的信任和期望。一些领导的贪污、腐败也都是由此而来。作为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就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有良知。不过,如果所得租金是用于改善职工福利,那我觉得还是很好的。既然是闲置房,那将它充分利用起来也是资源有效配置啊。这样还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帮助一部分人,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某五金公司职员万先生:对我们百姓来说,肯定是不愿意有这种现象发生。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很可能会带来机关单位某些领导的贪污犯法。即使租金费用是用来改善职工福利,这种行为也是很不妥当的。闲置的办公用房应该由政府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做好调控工作,对公有房产进行充分合理的再分配,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和财产得到充分利用,这样才是对人民负责的做法。

  回应

  民建江苏省委:我们的提案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房产处的王处长还召开了相关座谈会讨论这个问题。只是我们短期内还没有收到提案主办单位的具体回复函。

  下期预告:致公党江苏省委集体所做的《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热线电话:(025)84629110

  E-mail:jnsbwyg@sina.com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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