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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疑罪从无”走向司法实践(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备受关注的武汉“杀妻案”近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判决徐楚平无罪。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疑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楚平之妻尹女士之死确系徐楚平所为(据7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类似佘祥林的冤案,以及由这类冤案引发的刑讯逼供事件,都有可能随着“疑罪从无”的走向司法实践,得以有效规避。所以,无须细究案情,仅就“疑罪从无”的结果,就值得击节叫好。

  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除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还得“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搞“有罪推定”,就难免会搞“疑罪从轻”。“疑罪”当“罪”,不仅有可能冤屈好人,保障不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能放纵真凶,惩罚不了犯罪分子。所以,“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具有双重危害。

  坚持“疑罪从无”,就使刑讯逼供失去了貌似合理的土壤,就为人性化执法提供了足够的情理基础。凡是未经最终判决确认的,就都是无罪的人。对无罪之人,自然须以“人道”待之(当然,即使对待有罪之人,也得讲“人道”),超期羁押不行,刑讯逼供更不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有了司法制度的保障。

  坚持“疑罪从无”,会对打击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一切不负责任的交差变得困难。虽然破案有压力,但想乱抓一气,胡审一通,不惜屈打成招,只求自圆其说,到最后都会结不了案,过不了关,交不了差。

  “疑罪”,说到底是识罪能力不强和证罪技术不高的表现。实施“疑罪从无”,就迫使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努力提高和改善证明犯罪的能力与技术。只有这样,才会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疑罪从无”,来之不易。要确保“疑罪从无”能更顺利地走向司法实践,就要高度重视保障检察监督权和独立审判权,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真正做到对“疑罪”敢于说“无”。人们有理由给“疑罪从无”以更多的期待!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三版)

  作者:慕毅飞(7月25日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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