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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岂能针对“虚妄的主体”(评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严格执行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十严禁”规定(据7月2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这个“十严禁”的规定真可谓看上去很美,因为此次质检总局的“矛头”很明确,指向的就是那些有资格在“名牌评价”中“说得上话的人”,也就是“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

。要求这些“评价主体”们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的礼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宴请、不得泄露有关评价信息,等等。

  我就纳闷了,是不是“管住”这些“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就真的能科学、公正、公平呢?对此,我实在不能苟同。其实,只要冷静地面对,我们就能发现,这些“评价主体”都是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这样的中国名牌产品评选的“唯一机构”。而这个“评价主体”的“名牌评价”本身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到底有多大呢?

  其实,除了中国,其他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国外类似的活动只限于民间组织进行。而像“名推委”这样的机构,并非是完全的市场主体组织,它还未能真正脱掉“二级政府”。显然,这样的“评价主体”,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而一样产品成为真正的名牌,是靠其质量来说话,从这一点看,只有市场是真正的检验者。

  问题是,当前一些企业就是要得到这样的“赐封”名牌。因为上了名牌榜,就可以享受有关技术经济的政策优惠,享受产品免检待遇等等。于是,有些企业在名牌评选中,并不是把精力放在盯着质量、盯着满足消费者上,而是盯着政府公关上。

  所以,质检总局近日发出这个“十严禁”,令我一点都乐观不起来。在我看来,名牌评价,如果不能走出评价“主体误区”,这样的名牌评价就不具备公信力。真正的名牌评价主体显然应该交给市场。由所谓的“二级政府”组成的评价主体,谁能保证它在评选过程中不再出现权力寻租之类的行为呢?更何况,这样的“评价主体”很难摆脱行政行为对市场的不良干扰,只会给公平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

  消费者心目中真正当之无愧的“名牌”,还得看市场选择的结果。在健康的市场经济下,最终也只有那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广泛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较高的品牌质量认同感的产品,才能成为真正的“名牌”。而既然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不是纯粹的市场中介机构,质检总局所谓“十严禁”实际上界定的是名牌评价的一个“虚妄的主体”,也就了无意义了。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三版)

  作者:淮安 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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