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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大披露恢复强制婚检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界强烈反响。日前,记者来到位于哈尔滨市中山路上的黑龙江省人大,采访了法制晚报新闻办的主任姜洪波。

  黑龙江省人大作出三点澄清

  在开始采访前,姜主任首先希望通过媒体澄清几点事实。首先要澄清的就是该省人大

并不是专门因为黑龙江省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全是因为该省是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而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的一般性修改,其他条文只是按照原样保留。

  第二个需要澄清的是,这次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完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

  第三个需要说明的是,《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的执行部门如何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与人大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省人大披露条例出台内幕

  在接下来的采访中,姜主任详细地向记者介绍了这次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过程和背景。

  据姜主任介绍,《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1995年就已经出台了,该省人大这次只是修订了其中的几个条款。至于一些媒体报道称黑龙江省是因为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把自愿婚检变成强制婚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省人大这次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他说,因为《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黑龙江省原先的很多地方性法规都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该省人大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才修订母婴保健条例的,并且这次修改只是就该法中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几个条款进行了改动,而原有的条文因不涉及《行政许可法》所以未进行任何改动,这其中就有关于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记者:您的意思是修改前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一直有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条文吗?

  姜主任:是的。我们《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的,因为国家的《母婴保健法》中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所以我们的地方性法规里也有这一条款。

  记者:既然《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一直有实行婚检的条款,那么是否黑龙江省一直在实施着强制婚检呢?

  姜主任:不是的。自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后,我们省就停止了婚前检查。

  各方说法

  省人大

  法规已报全国人大备案省人大没有程序违法

  在谈到黑龙江省这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是否与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程序和内容上相抵触时,姜主任是这样回答记者的。

  “我们在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时是完全遵照《立法法》和人大的立法程序进行的,并且我们在颁布实施的同时就已经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从程序上看我们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至于这种抵触,我个人不认为这是抵触,因为国家的《母婴保健法》中有进行婚检的条文,所以我们地方人大在制定我们自己的母婴保健条例时也必须有这一条款。而且其他省份的《母婴保健条例》里也都有关于实施强制婚检的条文,要是说这也算抵触,那么从国家《母婴保健法》那里就已经和国家《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了。

  至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如果真的和国家的法规相抵触,那么全国人大也有权行使撤销权,依法撤销这部地方性法规或是其中的某一条款。”

  记者:全国人大是否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强制婚检的规定行使了撤销权?

  姜主任:我们已经报上去了,但是全国人大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任何信息的反馈。

  省卫生部门

  忽略婚检 新生儿患病率高 影响下一代的人口质量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妇幼保健处的姜处长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就婚检的必要性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未治愈者和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间应暂缓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因为这些疾病一般都有潜伏期,新人在结婚登记时如果不知道或者是隐瞒了这些疾病,那么将来出生的婴儿患病率将是很高的,这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人口质量。

  鲜活个案

  记者在哈尔滨采访时意外地了解到这样一个令人叹息的事情,一名出生仅三个月的婴儿因遗传先天性心脏病而夭折于黑龙江省儿童医院。

  据孩子父亲李宏生介绍,2004年1月,他和邻村的一名姑娘结婚,在结婚登记时并没有进行婚检。同年12月,媳妇生了一个4.5公斤多重的儿子,没想到2005年2月,孩子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在家人的怀里。后来经过对李宏生的检查才发现,原来李宏生本人就是一个心脏病患者。媳妇一怒之下回了娘家并随即提出离婚。

  省民政部门

  我们不执行这个条例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执行强制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法学专家

  能否实施要取决于全国人大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对黑龙江省将实行强制婚检从立法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修改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

  他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是否能够实行,还要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根据《立法法》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不能实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可以在黑龙江省内实行。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四版)

  作者:王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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