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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地铁出事运营商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南京地铁下月即将正式模拟运营,而苏州、无锡地铁建设也在“酝酿”之中。一部首次明确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乘客安全的规章适时出台,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建设厅获悉,由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起开始施行。

  “完好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

保证。”省建设厅的有关人士介绍,《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明确了依法承担运营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办法》的第十五条中强调了责任主体及它的具体责任。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第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对在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办法》也明确了运营单位应承担起的责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损害事实是由于行为人个体的故意或健康原因造成的,运营单位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的规定,援用了《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形式,这对运营单位来说,也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所以运营单位要更加主动地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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