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委托炒股惹纠纷闹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炒股“高手”代人炒股,双方订下协议,如出现亏损由炒家负责赔偿。岂料股市有风险,“高手”非神算,几年炒下来,除炒家给付对方5万外,委托人开户时的30万元仅剩下5万余元。由于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委托人将炒股“高手”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定赔偿损失,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获赔199652.15元及相应利息。

  现年37岁的王女士前些年手头有一些余钱,存银行利息不高于是决定投资股市,由于既没精力也不会炒股,心里觉得没底,不久她结识了李先生,李先生在股市上摸爬滚打多年,堪称炒股高手,经洽谈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作意向。

  2000年8月18日,王女士将其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西康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1100xxxx股票账户交由李先生操作,李先生则向王女士出具了股票投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今借用王女士存入中民信股票账户98xx号资金叁拾万元整,约期两年,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进行股票买卖。如到期后账面出现亏损,由本人承担亏损部分和利息部分,计算方式按2000年8月银行公布的计息方式为算。”同年8月30日,王女士将30万元现金存入了自己的股票账户。此后,该股票账户由李先生实际操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王女士股票账户上的股票一直在越炒越跌。2003年5月30日,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股票亏损赔偿金,双方合作继续进行。

  王女士账户上的股票仍在不停地下跌,亏损面不断加大,至今年5月19日原告起诉之日止,该股票账户内的实际资产总值为50347.85元。

  由于协商赔偿不成,王女士只好上法院打官司主张权利。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委托期限的终止时间。为此,原告王女士提供了今年6月13日与被告李先生的通话录音。在通话录音中,李先生对于一直由其操作原告股票账户及曾将该账户交由其他人代为操作的事实予以承认。被告李先生提出,原告已将账户密码修改及指令禁止股票买卖,这一事实也可以证实双方委托期限早已终止,并向本院申请调取原告股票账户密码修改记录和原告指令禁止股票买卖记录。法院经调查得出如下结论:“自去年4月1日至今年6月16日止,无修改密码的记录;无指令禁止股票买卖的行为;账户密码的修改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开设股票账户并存入资金后,将账户的控制权交由被告进行证券交易,被告接受委托并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承担账户亏损并支付利息。据此,应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之间的委托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99652.1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保全费177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报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张波 通讯员 李自庆 民二轩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十一版)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