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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余名准业主愤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实习生孙平新)位于南京大明路的“大明花园”因逾期交付,开发商被50多名准业主告上了法庭。昨天,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12月,杨先生看中了位于大明路的大明花园小区,并与开发商秦淮风光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房协议,开发商承诺2003年3月15日交房。是年3月15日,他和众多业主一样准备去拿回房子,但去了以后,开发商却交不出房子,而且房子的水、电、气什么都没

有安装。从那以后,开发商一直无故拖延。据了解,另外还有多名业主签的合同是2003年6月份交付,但也没有拿到房子。为此,杨先生和50多名业主将该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昨天,杨先生等50多名准业主选出的数十名诉讼代表人和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另外30多名准业主则旁听了庭审。他们要求开发商秦淮风光综合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共计1.9万余元。

  准业主们说,除了房子逾期交付外,更让他们气愤的是,直到今天他们也没有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也就是说,他们仍然算不上大明花园的业主。房子不能抵押、出让,孩子也无法就近上学。

  虽然很多买主在2003年10月之后,陆续住进大明花园。但他们的委托代理人谭追来律师说,这还不算是交付。他说:“合同约定的交付,就是要按合同附件六的约定,有一张房屋交接单要拿出来验收,检查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确认后业主拿到房屋钥匙的同时再签字。这才算交付。”

  而开发商则认为,业主入住就算是完成交付。他们并不否认逾期交付和没有协助办好产权证这些事实,愿意支付违约金。他们主张用安装煤气等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来抵销。而且有几十家住户在入住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同意抵销并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谭律师说,南京市有关部门曾经出台房款一价清的规定,煤气安装这些费用应当包含在房价中,不能另行收取。因此,开发商与准业主们的这些约定既无效也违法。

  被告代理人律师却认为,这种观点不对。他认为约定大于法律,除非是强制性规定,一般指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因此,开发商与准业主签的协议是有效的。

  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6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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