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婚检引争议黑龙江民政部门暂不执行(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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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41 人民网-华南新闻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说,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魏广福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 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母婴保健条例》是以《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取消”或“恢复”,之所以出现如今这种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强制性婚检被“恢复”(新闻回放) 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说,此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仍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病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己选择。 而早在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26日 第二版) 作者:欣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