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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区将有法律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43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济南7月25日讯(记者 任鹏)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将正式确立高新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旨在改善高新技术以及产业的发展环境。

  法律地位首次明确

  我省目前共有10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截至去年累计开发面积154平方公里,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最快的产业基地,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没法理顺,高新区发展仍存在制约。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高新区实行管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照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省级高新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多项优惠偏向“高新”

  针对诸多优惠扶持政策在实际中落实不到位的现实,《条例(草案)》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鼓励国外、省外企业到本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经海关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

  投融资渠道多元化

  我省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投融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制约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条例(草案)》在加大政府和企业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省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并按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购并,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收回投资,获得收益;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支持金融及投资机构与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依法参与与代理发行和承销高新区建设中长期债券。

  乱检查乱收费被“叫停”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高新区进行乱检查、乱评比、乱达标、乱收费等。对违反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高新区内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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