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放生动物可能违反法律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新华社西安7月25日电行善放生未必都能带来“善果”,因为有些“放生”无异于“杀生”。陕西省有关部门就因此制止了一起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的肆意放生事件,责令放生单位长安南五台山森林公园紫竹林景点于7月24日将6只梅花鹿送回了西安鹿场。 长安南五台山森林公园紫竹林景点决定放生20余只梅花鹿。7月24日8时许,第一批6只梅花鹿刚从西安鹿场运出不远就被长安区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查处,要求放生梅花 鹿要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有关部门被迫取消了放生梅花鹿的活动。长安区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王鹏说,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跨省放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必须经过严格论证。虽然,这起事件不属于跨省放生,但是由于秦岭内没发现梅花鹿生存活动的记录,对于其是否能适应秦岭山中的环境、是否会侵犯其他物种、放生后其存活率有多大、每一只梅花鹿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等问题目前都有待考证和观察。而这6只从西安鹿场要放生的梅花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事前毫不知情。 王鹏还表示,国家对于民间放生野生动物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当地有过活动的、适宜生存的动物,是允许放生的;但放生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法律,一定要先通过专家的严格论证,并得到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