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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租 粮站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56 潇湘晨报

  2004年7月27日,望城县坪塘粮站将一栋4层楼房租给了职工周干希、陈波良,年租金6000元。然而,仅仅一个月后,粮站便大喊冤枉将两人告上法庭。原来,该楼房有临街大小门面两个,签合同之前,粮站就将小门面和地下层出租多年,月租金900元,而今,又多租出了一个最大的门面却只有500元的月租!望城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坪塘粮站败诉。

  在与周干希、陈波良签订租赁协议书之前,坪塘粮站这栋720平方米的楼房已经有多年

出租历史。1997年开始,该房地下层就出租给家住坪塘的樊化知做包点生意,月租金300元。1999年开始,临街的小门面也租给了肖瑞金做生意,月租金600元。

  根据这个为期3年的新合同的规定:在将临街大门面一起租来后,周干希、陈波良一年只需交租金6000元,即月租金500元。承租之后,两人立即在原来的基础上向肖瑞金、樊化知各增加租金50元。也就是说,两人每人仅仅从肖、樊处每月就有千元的租金收入,是其交给粮站的两倍。

  合同签订后仅仅一个月的8月27日,坪塘粮站即将周干希、陈波良诉上法庭。粮站起诉说:“两被告签了合同后,将粮店四个门面转租出去,租金为每月2600元。两被告利用原告没有经验与其签订协议,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

  被告的代理人戴友芳律师认为,这个看起来很不公平的合同事实上是公平的。“原告1997年开始就出租门面给樊化知,出租房屋的历史非常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前后花了4个月,经过原告和主管部门多次讨论,县粮食局也在合同上盖章签字。这如何能说是没有经验呢?”同时,《合同法》第54条也将显失公平加上了“在订立合同时”的时间限制,原告在辩论时并未证明本案签订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因此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戴律师还提出了续租的说法,认为转租必须先有出租的行为,而肖、樊两人的门面是粮站租出去的,而这一点并没有因为被告向其收租金而改变,被告只是许可、接受这一事实。

  望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每月能收取900元租金,这还不包括临街的大门面,而订立合同后原告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出租给两被告,“虽然租金确实过低,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视为原告对应得利益的放弃。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租金虽然过低,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撤消协议的要求。记者黄志杰

  实习生 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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