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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开始审议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8:1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发布,否则有可能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审议《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对违反规定,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或者无测绘作业证件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以及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谭艳嵩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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