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黑龙江强制婚检触礁 该省民政厅拒绝执行,称恢复强制婚检有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4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该省民政厅日前表示将拒绝执行,因为恢复强制婚检有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6月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的强制婚检规定,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手续。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表示,此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必须接受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病这四项检验,而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进行。

  而早在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但此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哈尔滨市在实行自愿婚检后,一个区妇幼保健院在短短的5个月接连检出了三个“梅毒胎”。这一状况引起了人们对人口质量的担忧。

  哈尔滨市的李盈认为,由于新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进行自愿婚检,而强制性婚检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利于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

  刚刚结婚的哈尔滨市民迟国则认为,现在都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与我们国家强调尊重人权的现实情况相悖。恢复强制性婚检让人感到相关部门更像是在变相谋利,如果婚检变成公益性的、免费的,自愿婚检的人数自然会增加。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