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可有效重判飞车抢劫 (上接A1版)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相比于2002年7月的司法解释,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表露出重罪处罚的倾向,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 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意见的出台,将给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带来怎样的影响呢?长期工作在刑事审判一线的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钟海腾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海珠法院对于司法解释中提到的三种情形已经按抢劫罪量罪定刑。但由于各地各法院对此类情况掌握的尺度有差别,造成了类似案例定性不一,量刑相差也很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刑法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而这些新规定其实也是对基层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以明文加以规定,为法官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法制的统一。(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