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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稿件要与当事人见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40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 施萱【金陵晚报报道】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必须与当事人见面、转载稿件必须向首发媒体核实、记者撰写不实报道将面临被开除危险……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管理,确保舆论监督报道客观公正、导向正确、依法依纪、有序有度,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与构建和谐南京进程,近日,市委宣传部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原则、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的程序和惩罚

措施作了相应规定。

  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办法》规定,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须与当事人见面,并经编辑,部主任,分管总编辑三级审阅审定方可见报。记者可用传真的方式将稿件发给对方,也可以请对方到社(台)看稿,还可以直接送稿上门请对方审看,让当事人对报道所涉及的新闻事实进行核对,并签署阅稿意见。记者向编辑和值班主任提交舆论监督稿件时,必须同时提交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如果没有阅稿单,值班编辑和值班主任应将稿件退回记者。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没法找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审稿,记者须向分管主任说明详细原因,由值班总编决定稿件处理的方式。晚上审稿时,值班编辑和值班主任必须根据阅稿单上的意见,对稿件内容认真审查,判断稿件的事实性,并对稿件的表述进行把关,对播发后负面影响较大的舆论监督稿,须请示值班总编,确定处理方式。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题材的舆论监督报道,需报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定。另外,除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等重要媒体的稿件外,转载稿件必须向首发媒体核实,必要时向当事方核实;建立对外部稿件的审核制度,对通讯员、特约记者的稿件必须指派编辑或记者进行核实。

  有关责任人必须对经手的舆论监督稿件“负责”

  《办法》规定,有关责任人必须对舆论监督稿件出现的差错负责,记者、编辑、主任没有认真重视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阅稿单上的意见,导致稿件内容部分失实或表述不当,按内部差错处理;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对审核不严,造成虚假不实报道稿件播发的记者、编辑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造成虚假新闻得以发表的连带责任者也要视情况给予处分。同时,《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建立舆论监督稿件存档制,凡经审核拟刊播或发布的所有舆论监督报道稿件及相关材料,要按先后顺序在送审单上进行编号,所有播发的舆论监督稿件要按来源或刊用情况分别建立档案,以备核查。《办法》要求,要经常总结舆论监督稿件的采编经验,把握规律,不断提高舆论监督水平。(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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