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历时两年多 温州"利浦尔"终胜荷兰"飞利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41 法制日报

  温州“利浦尔”终胜荷兰“飞利浦”

  本网温州7月25日电 张群超记者陈东升因为商标“利浦尔”与荷兰“飞利浦”有两字相同,浙江省温州市一家民营企业经历了两年多的商标官司。记者今天从温州市兴业商标事务所了解到,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最终获胜,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利浦尔”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两年前,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注册的商标“利浦尔”遭遇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的异议。飞利浦的异议理由是,荷兰“飞利浦”是全球著名电子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其主要商标包括“飞利浦”、“菲利浦”、“PHILLIPS”等,已在中国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利浦尔”与其有两个汉字及其排列顺序相同,并注册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有抄袭、模仿之嫌。

  对此,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于2002年11月委托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其答辩指出,“利浦尔”是英语“LIPER”的音译,“LIPER”已经注册,而且和荷兰“飞利浦”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或图形构图等均不相同,设计创意及视觉不相近似。

  国家商标局经过认真审理后裁定认为,“利浦尔”、“飞利浦”虽都含有“利浦”两字,但排列顺序不同,又分别与其他文字组合,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构成显著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责任编辑:徐艳丽)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