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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蓝色的海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42 法制日报

  际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开创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的新纪元。沿海各国特别是一些海洋大国纷纷行动,制定新的对策和措施,旨在占据新的海洋竞争优势。我国作为条约的签约国,应当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从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强化国家海洋综合管理,在未来的海洋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

护本国的权利,是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中国在海洋法领域的工作

  2002年4月16至2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次缔约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应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要求,会议同意给予该委员会以观察员地位。会议还讨论了智利提出的缔约国会议应有权审议公约执行情况的问题,但未取得共识。

  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中国政府先后与越南、日本、韩国等就渔业、领土归属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与协商。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先后派代表团参加了有关海洋渔业资源的相关会议。中国作为三个渔业委员会的成员,一贯重视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按照有关国际法规定和渔业组织的要求对中国所管辖渔船的活动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打击非法捕鱼等活动。另外,中国还参加了《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养护与管理公约》第二、三次筹备会议。

  “新东部”概念的提出

  2005年6月,在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际,中国国家海洋局向有关方面提交的一份纲要中提出了“新东部”的概念,将中国海洋首次作为“新东部经济区”,同我国经济大区划中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并列进入国家高层决策者的视野。

  纲要认为,我国前三次经济区划都没有将海洋纳入,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国土概念,是具有一定缺陷的,现代的完整国土概念要求人们具备超越陆地的地理视野。海洋是中华民族实现全面复兴的战略前沿,海洋是大陆开放的前沿接触带,海洋通道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键的运输通道。

  纲要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是为“新东部”经济区划的制定提供原则和依据。“新东部”经济区区划原则包括:陆海统筹原则———陆地国土区划与海洋国土区划整体性与统一性原则;全国海洋经济规划的统筹与兼顾协调各沿海省市行政区域的原则;综合经济原则———“新东部”经济区划必须首先突出经济原则,在符合经济原则的前提下兼顾海洋生态、海洋环境。

  加速立法保卫国家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我国面临着维护海洋权益、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严峻挑战。今后10至2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全世界约380多处(已解决1/3)海域划界问题将陆续提到日程上来,周边国家海域争端将成为21世纪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海洋权益将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海域划界的潜在矛盾表面化,划界谈判逐渐提到日程上来;其次是岛礁主权争端尖锐复杂;再次是海洋资源争端突出。我国在黄海、东海、北部湾、南海等区域,都存在与周边国家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有争端的问题。

  在“新东部”概念提出后,我们面临着加强海洋立法、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加强海洋执法能力建设、实行依法治海的严峻挑战。目前,我国制定公布的海洋开发、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专项性的,缺乏能约束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基本法规。例如,至今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海洋法,海洋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重要海湾、河口开发保护法以及沿海各省相应的综合性法规等。现有法规也不配套,形不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同时,我国海上执法权力分散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国家环保局、海关、海军等诸多部门。海洋管理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强化海洋执法能力,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成为海洋综合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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