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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纠纷将由事业单位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3: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 (张敏)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要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做出决定的事业单位负责举证。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提出,

对事业单位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单方面做出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涉及减少聘用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决定引起人事争议的,都实行这一原则。

  据介绍,争议仲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事业单位相关的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事业单位一方,它若不愿意提供,工作人员一方又无法举证。为此,《草案》规定对四类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草案》对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环节来设定,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部分委员和专家建议,草案还应增加一条规定,即人事争议促裁、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扩大争议,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不得对工作人员做出与争议有关的新的处理决定,单位已经对工作人员做出辞退决定的,暂缓向编制管理部门核减编制。这样,不至于造成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辞退决定一旦执行,工作人员人事、工资关系难以恢复的状况。

  据悉,我省是国内继重庆之后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进行立法的第二个省市。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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