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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发烧死在卫生院 患者家属卫生院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3:57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广西记者 刘发丁通讯员刘慧):广西鹿寨县一农民因发烧到当地卫生院诊治,救治中瘫痪在床,最后身亡。近日,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5600余元的损失。然而,当事双方都对此判决不服,继卫生院提出上诉后,昨日下午,死者的妻子也向柳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3年7月15日中午12时,鹿寨县江口乡新安村村民唐满清因为发烧,在妻子刘秀凡陪

同下到乡卫生院就诊,由医师韦某开了青霉素和清开灵加葡萄糖静滴,全部药物在50分钟内滴完。下午1时20分,唐又回卫生院就诊,期间体温超过41℃,神志不清,手足僵直,后转到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全身瘫痪。

  2004年4月,柳州市医学会鉴定唐满清与江口乡卫生院的医疗事故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今年元月,唐满清死亡。刘秀凡认为,丈夫的瘫痪是江口乡卫生院违规用药和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起诉卫生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口乡卫生院的接诊医师韦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证书,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对唐在该卫生院治疗的损失和在鹿寨县医院治疗期间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赔偿死者家属5600元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江口乡卫生院率先提出了上诉,院方坚持认为,柳州市医学会的鉴定已经表明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昨天(7月25日)下午,唐满清的家属赶到柳州市向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该判,同时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唐的家属认为,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等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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