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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能力精神病人 放火烧房判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7:36 海峡都市报

  N蔡宗谋曾宪铸王福敬

  本报讯一名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相)患者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放火烧毁自家房屋,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多元,德化县人民法院日前以放火罪对当事人一审判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被告人梁某,于去年12月12日晚6时许,在德化县南埕镇蟠龙村蟠龙格的食杂店赊了一包烟和两个打火机,并向店主扬言要烧毁自己现在居住的多人共有的老房屋,回到家中真的用打火机点燃自家房内的干草,引起整座房子着火,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多元,住在房屋另一头的74岁的老阿婆,被随后赶来的食杂店店主从房屋救出,才幸免于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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